一、认定范围
(一)广东省户籍人员;
(二)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广东居住或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广东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粤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3.参加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免试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