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规范、有序”。现就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坚持属地管理。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域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市直属、高校附属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3.坚持均衡发展。以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为抓手,统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精准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教育资源,进一步缩小区域、校际办学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引导推动生源正态分布,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需求。
4.坚持公平公开。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创新平台载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咨询渠道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推进“阳光招生”,严肃执纪问责,确保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明确招生对象
根据《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关规定,2023年秋季学期小学招收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县(市、区)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初中招收具有本县(市、区)户籍或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年龄满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县(市、区)要统筹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就学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监督。
三、全面落实招生入学政策
(一)明确招生政策。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小学招生入学采取登记入学,根据学区划分方案和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房产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统筹安排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初中入学采取按学区登记入学或小学对口直升入学,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回户籍地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入学保障工作。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学。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中省市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有关要求,常态化落实招生计划数、在校生数、在校生规模占比“三个只减不增”的要求,提前申报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于6月15日前将招生计划报市教体局核准后实施。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家长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实际问题。
(二)科学划定学区。各县(市、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制定学区划分方案,并尽早向社会公示,做好宣传解读。根据实际情况,确有需要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多校划片招生和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做好热点学校招生工作,推进学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体局备案后实施。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做好正面引导宣传和解读。汉滨区、高新区要围绕提升区域教育均衡化水平,研究制定各自辖区义务教育学区划分优化方案,引导学生就近入学,下力破解中心城市“择校热”问题。
(三)强化预警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城镇化、人口流动带来的区域、城乡学位需求结构性变化和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后的形势变化等因素,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主动与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强协同,全面摸清2023年城镇范围适龄儿童(包括户籍生和随迁子女)数量,加强对适龄儿童人数变化、学校学位供给情况的预测分析,根据辖区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师资配备等情况合理核定学校招生计划,并根据生源情况、在校生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于出现学位紧张的片区,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提前做好宣传疏导,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要强化底线思维,重点排查热点区域、热点学校招生入学矛盾,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2023年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四)规范信息采集。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早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明确招生入学流程和时间安排,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列出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稳妥推行“入学一件事”集成改革,着力提升招生入学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推进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共享,逐步实现招生资讯发布、网上报名、信息采集、材料审核和区域内统一招生录取“一站式服务”,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妥善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三证审核”(居住证明、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制度,各证件发放单位和随迁子女父母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安排入学。对回户籍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服务工作。认真做好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子女、易地搬迁户子女就学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专门制定2023年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报市教体局备案审定后规范实施,并及时填写《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情况统计表》,与辖区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总结一并于9月18日前书面报市教体局。
(二)规范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能力评估认定工作,根据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要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若本县域无特殊教育学校,需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为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提供便利。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严格控制送教上门学生比例不超过10%,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认真执行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严格按照国、省、市文件规定的条件范围、优抚对象以及优抚标准和程序执行,每年由优抚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统一采集符合条件的适龄优抚对象子女信息,并出具相应身份证明、入学申请证明资料,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资格审核后,依法依规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巩固拓展控辍保学成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落实控辍保学联控联保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方案,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为重点,加强筛查预警及精准帮扶,强化台账管理,在秋季开学前后组织开展大家访活动和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加强家校常态化联系,精准掌握学生报到入学和异动情况,对无故未返校的学生,要立即启动劝返工作,严防因病因灾因家庭困难而新增辍学,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对已办理休学、缓学手续的学生,待休学、缓学期满后要及时联系学生,按时劝导其返校复学。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一)从严控制班额。各县(市、区)要围绕“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变化,扎实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县城以上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紧密型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等工作,努力办好群众家门口每一所学校。严格落实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5人(含55人)以及现有大班额、大校额的学校一律禁止接收转学生的规定,确保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占比逐年下降。要按照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规划要求,全面从严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切实从源头上杜绝“大班额”、加快化解“大校额”,推动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早达标、全达标。
(二)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安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机制,加强学校学籍数据保密管理。充分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着重加强小升初学生学籍续接及异动学生学籍审核和管理,坚决防止利用转学变相择校、变相掐尖,杜绝学生无序流动。坚决禁止任何学校空挂学籍或违规接收借读生,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四个一致”。招生工作结束后,应于11月1日前完成学籍录入、接转、接续等工作。办理转学事宜必须规范使用《安康市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严格审核程序,及时办理学籍接续。
(三)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要规范集团化、联合体等办学模式学校招生秩序,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强化“阳光分班,合理排座”,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规范做好幼小衔接。中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寄宿制学校,同时全方位加强现有住宿学生管理工作,尽快消解寄宿生存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规定,切实履行组织责任、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招生工作专班,科学制定本县域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附学区划分方案、咨询投诉电话),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于6月12日前报送市教体局备案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规范组织实施。学校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二)严格执纪问责。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部署和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不断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义务教育招生违规违纪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顶风违纪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对群众应知应会信息,要提前发布、主动公开、长期挂网,切实增强信息透明度。要大力开展“三个课堂”、学校风采展示、名师名家宣传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办学特色,宣传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教育观、价值观,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各县(市、区)要将招生政策宣传网址链接于6月14日前报市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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