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场 规 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无字迹的垫板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有电子显示屏幕的手表等进入考点。
五、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及座位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考生答题“注意事项”,待监考员在答题卡上粘贴完条形码后,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与自己的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报考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外语科目考试中听力考试为必考内容,听力考试部分结束后,考生方可开始做其他部分的试题。
八、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目14:45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答题“注意事项”中的要求,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将答题卡折叠、弄破、弄皱;不得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