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简称“烈士”,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辛亥革命以来,确系为革命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人员,称为烈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革命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者或因公牺牲者,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均称烈士。
烈士子女待遇包括:
1、如烈士子女是未成年,可领取烈士褒扬金、定期抚恤金以及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2、在烈士子女本人自愿的情况下,且符合征兵条件要求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
3、烈士子女如果符合公务员考试及录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4、烈士子女在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时,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如是在公立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则可享受免交保教费;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在报考高等学校本、大专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降低分数的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上学的,可免交学费、杂费等,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奖励。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