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凡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就近免试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统筹安排原则。对不符合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按公办学校招生政策和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五)同步同权原则。全区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6月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公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
(六)规范公平原则。招生政策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