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有没有重大改变?
今年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主要做法和相关规定与去年基本一致。主要变化是:每名学生可填报2个市属民办学校志愿,市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起始年级在各区(县)招生服务平台报名,电脑随机摇号委托金平区教育局负责实施。
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区(县)教育局将在6月底前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对口直升)或多校划片等方式,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
学生是否可以和学校签订“协议”,提前确定就读学校?
不可以。任何学校都不能违规提前招生。严禁学校私自承诺或者签订“协议”提前录取学生。严禁任何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各类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何招生?
(一)符合各区(县)报名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不得将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条件。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原则上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区(县)招生。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顺序是:本区民办学校录取、市属民办学校录取、跨区民办学校录取。由民办学校所属区教育局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完成本区(县)民办学校的录取工作。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对报名学生全部予以录取。
(四)凡是被前一志愿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与后续志愿学校的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参加所在区(县)公办学校招生。
如何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本区(县)的招生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相对应区(县)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查看本区(县)招生方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细则和各民办学校招生信息,按要求填写适龄儿童少年相关个人资料及志愿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拟填报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若干所本区(县)民办学校(具体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实际确定)、2个市属民办学校志愿和1所跨区(县)招生民办学校。
电脑随机摇号是否会有暗箱操作?
电脑随机摇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学校不得自行组织电脑摇号。各区(县)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工作时将邀请公证机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媒体记者或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电脑随机摇号工作,做到全程录像,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如何查询录取结果?已被民办学校录取是否可以放弃?
(一)所有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进行录取的,均在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后,由区(县)教育局在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适龄儿童少年办理民办学校注册手续时间为8月13日-15日,逾期未注册的适龄儿童少年,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二)已被民办学校录取而自愿放弃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调剂到本区(县)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
如果对录取的学校不满意,是否可以把学籍放在录取的学校,人却到其他学校“寄读”?
不允许,“寄读”是违规行为。这行为属于“人籍分离”,是国家、省、市教育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为。所有学校都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不得出现为学生违规办理学籍接续、“空挂学籍”等情况,严禁“人籍分离”、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和无学籍现象发生。
双胞胎孩子希望入读同一所学校,是否可以?
双胞胎孩子希望入读同一所学校,便于家长接送,属于合理诉求。如果双胞胎孩子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要属于各区(县)划定的服务片区范围之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各区(县)应予以解决。双胞胎孩子报名参加民办学校摇号的,既可以以“捆绑”方式参与摇号,也可以以每个孩子个人方式分别参加摇号;但以“捆绑”方式参与摇号的,只有一个报名号,所有志愿统一填报,摇中则一起录取,摇不中则均不予录取。具体报名方式,由各区(县)制定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