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部分收费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的精神,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公办幼儿园的积极性,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作,促进公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拟定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调整收费范围
中山市公办幼儿园(分为财政拨款类和自收自支类公办幼儿园)。
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拟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一级(市示范幼儿园)由原来财政拨款类从995元/月·生调整为1150元/月·生,自收自支类不变,维持1150元/月·生;市一级由原来财政拨款类从695元/月·生、自收自支类从800元/月·生统一调整为900元/月·生;其他幼儿园(规范化、未定级)财政拨款类从480元/月·生或380元/月·生、自收自支类从550元/月·生或440元/月·生统一调整为750元/月生。
(二)托管费。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至18:00期间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16:30至17:00免收托管费,17:00至18:00可收取托管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最高不超过8元/生·天调整为不超过10元/生·天。
三、收费其他规定
根据省有关规定文件和结合实际,我市保教费每学期收取一次,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执行时间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托管费标准调整拟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