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 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答卷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复核过程中不允许考生及家长查阅答卷。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复审,分别由考生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应本人持身份证、准考证,向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领取并填写《普通高考成绩复核申请表》,《申请表》须经班主任或相关科目任课教师审核签名并经所在中学或学习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 6 月 26日 17:00 前上报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市(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下达”功能于 6 月 27 日上午 10:00 前报省招生考试院,由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手续不齐全的,不接受其复核申请。
第五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手写姓名、准考3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再选科目等级赋分转换是否准确。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省招生考试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
第七条 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对考生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于 6 月 28 日上午 11:00 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下达”功能反馈到市(地)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考生。
第八条 考生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接到复核通知当日内向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第一时间通过上述方式报送省招生考试院。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复审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条 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复审组,本着实事求是、为考生负责的原则,对复核结论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由各级招考机构负责及时将复审结论书面送达考生本人。
第十条 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再受理4考生对复审结论的异议申请及其他有关申请。
第十一条 在复核或复审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高考评卷工作组或复审组出具变更报告,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及复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