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

旅游攻略2023-06-21 10:07:56佚名

泰安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

  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

  为促进全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做优文化旅游特色产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补政策。

  一、产业质量提升奖补

  (一)鼓励A级旅游景区提升品质。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80万元奖励。

  (二)加快旅游度假区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培育标杆文旅企业(园区、基地)。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含版权示范基地、印刷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山东省“百企领航”培育计划的领航型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四)鼓励酒店(旅游民宿)评星定级。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文旅市场开拓奖补

  (五)扶持旅行社提档升级。注册地在我市的旅行社,当年新评定为5A级、4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六)实行“引客入泰”年度奖励。

  1.对年度累计接待市外来泰过夜游客总人数5000人次以上的市内旅行社,按照游客人数排名,第1-2名、3-5名、6-10名每年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对年度累计向我市输送境内来泰过夜市外游客1万人次以上的市外旅行社,按照游客人数排名,前10名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年度累计向我市输送境外(含港、澳、台)来泰过夜游客1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按照游客人数排名,第1-2名、3-5名、6-10名每年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4.对购买“发现不一样的泰安”泰山+惠游套票,且年度累计组织接待游客总人数1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按照旅行社购买套票数量排名,第1-2名、3-5名、6-10名每年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七)实行“引客入泰”单次奖励。

  1.对一次性组织市外300人以上(含300人)来泰过夜旅游团队,且单日住宿标准不低于160元/间的旅行社,在我市住宿一晚的,每次补贴1万元;在我市住宿两晚的,每次补贴3万元;在我市住宿三晚及以上的,每次补贴5万元。

  2.通过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100人以上(含100人)来泰过夜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在我市住宿一晚的,每次补贴2万元;在我市住宿两晚的,每次补贴5万元;在我市住宿三晚及以上的,每次补贴8万元。

  3.通过旅游专(包)列一次性输入400人以上(含400人)来泰过夜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且单日住宿标准不低于160元/间的旅行社,在我市住宿一晚的,每次补贴2万元;在我市住宿两晚的,每次补贴5万元;在我市住宿三晚及以上的,每次补贴8万元。

  以上奖励各以50万元为额度上限,以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奖完为止。

  (八)建立导游员梯次培养机制。对新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并与我市旅行社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我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员,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对已与我市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我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满一年以上,并通过本年度特级、高级、中级导游晋级考试的导游员,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0元、4000元、2000元奖励。持续开展十大金牌导游评选活动,对获得“泰安市十大金牌导游”称号的导游员,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导游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导游证件及带团证明,享受全市所有景区门票免费优惠;含索道的景区,享受索道票免费优惠。

  三、文旅市场消费奖补

  (九)鼓励特色街区打造。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鼓励文创和旅游商品创新开发。支持文创和旅游商品企业研发凸显泰安特色、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积极推荐其参加全国、全省各类大赛,对获得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金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本文件涉及的所有奖补事项,除“引客入泰”年度奖励外,均指2023年7月1日后新取得事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符合市内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本文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旅游营销优惠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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