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按照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登录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对记录或者登记的信息真实性负责。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其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性能;不能熟练掌握的,应当参相应的技术培训。未成年人驾驶民用无人机的,应当由熟练掌握民用无人机操控技术的成年人进行现场指导。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可飞空域内飞行前,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通过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报备起飞位置、飞行范围和飞行时段,并对民用无人机电池储备、油动部件等组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民用无人机满足飞行要求;民用无人机在其他空域内飞行前,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