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4〕42号)的要求,决定在我区现有相关通告基础上,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主城区道路通行,通告如下:
1.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执行小型载货汽车禁行规定,不再执行大型载货汽车禁行规定。
2.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新能源厢式货车,执行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不禁行规定。
本通告自2024年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