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原则上按照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⑵可供选择调换房源:
私房安置点:原钢丝绳厂地块(期房);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住房,在“一比一”等面积安置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改善(奖励)面积;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等按本方式标准。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
(1)安置房源:
私房安置点:原钢丝绳厂地块(期房);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2)安置房价格和改善系数
安置房的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按现行标准执行。安置房的改善(奖励)系数、限定价、核定价、市场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具体见下表:
安置面积=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改善(奖励)面积;
改善(奖励)面积=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改善(奖励)系数。
(3)靠套型安置
a、被征收户在可选房源范围内靠套型选房,安置面积按靠套型规则确定的安置点确定。选房按照从大到小依次扣减安置面积,扣减后如剩余安置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可再选房;如还有剩余安置面积且大于等于15平方米,加上核定价面积选择最相近面积的住房。
b、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户无需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只需支付层次差价款。安置小高层(建筑总层数为7至9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被征收户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安置高层(建筑总层数≥10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被征收户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出安置面积用于靠套型扩大的面积部分,其中安置面积15%以内(含15%),由被征收户按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过15%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户按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安置小高层或高层的限定价购房指标面积不作为15%核定价部分面积计算的基数;安置面积的15%计算不足10平方米的以10平方米计算。
(4)安置选房顺序
按顺序号选房,顺序号由实施单位统一核定登记编号(时间以分钟计)。时间相同以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5)共性补偿补贴标准
a、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补偿。楼房按合法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保底补偿、平房按合法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保底补偿。
b、搬家费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c、过渡费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个月。
d、推进费:按合法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计算。
e、特殊情况补贴
⑴癌症、尿毒症、脏器功能不全等重病患者,凭三级甲等医院病历给予1万元/户的补贴;
⑵残疾人员,凭残疾证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⑶1942年(含1942年)前出生的老人,凭户口簿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低保证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以上补贴项目就高计算,不重复享受。特补手续按规定在正式签约后10天内提交相关有效佐证材料原件予以办理,逾期概不受理。
(6)签约交房奖励:在第二条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交房的,奖励64000元/户,相反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