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12月,《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2、草案:2009年10月,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