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
自有住房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非大庆市市区城镇户籍人员、已享受采暖费补贴,或是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不予补贴。
满足条件:
1.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具有认定权属效力的法律文书。
2.无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房发票。
3.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住房。
4.暂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承诺为本人所有的平房。
补贴标准:每户补贴30平方米。
补贴具体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采暖费补贴金=享受的采暖费补贴面积×当年的采暖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