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温馨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