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徐汇集团房租减免政策

社会热点2022-05-18 15:25:27佚名

上海新徐汇集团房租减免政策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及《上海市全力抗疫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2022〕1号)及《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国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22〕86号)相关要求,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对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含上海新路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受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2022年度内最终签约承租上述主体单位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本市相关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详见附件1)、《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详见附件2)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下属的子企业、国有企业最终承租经营的,不在本次免租政策适用范围内。

  三、租金减免方式

  1、减免期限

  对2022年承租实施主体房屋的最终承租方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免租。

  2、减免金额

  减免金额以实施主体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为准,不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优惠租金等情形的,以实收年租金计算减免金额。

  经相关第三方机构对减免金额审核后,发现减免金额有误的,以第三方审核金额为准。

  3、减免方式

  实施主体将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当与实施主体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实施主体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四、申请与受理

  1、各受理窗口联系方式如下:

  请旋转手机观看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1)《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3);

  (2)其他必要材料(详见附件4)。

  申请人应如实诚信填报相关信息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事中或事后发现申请人填报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实施主体有权驳回申请人申请,不予租金减免,要求申请人补交已减免的租金,直至提前解除与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3、受理方式

  疫情期间仅限网络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扫描件发送至受理窗口指定邮箱,盖章原件于申请截止日前书面送达受理窗口地址。请确保扫描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如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租金减免的,将按本公告第四条第2款处理。

  4、申请截止日期

  与实施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覆盖2022年全年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逾期未申请将视为主动放弃减免。

  五、咨询与监督

  咨询电话:见各受理窗口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新徐汇集团资产管理部

  联系人:殷老师、郑老师

  联系电话:54892020转2616、2680

  六、其他事项

  具体操作细则详询各受理窗口。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保留对减免租金方案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2、《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3、《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4、《租金减免申请材料清单》

  复制下方链接至浏览器并输入提取码下载附件。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uxg2Tm9kjLCtpS3Ax4_N_A

  提取码:xxh1

  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本文标签: ,租金  ,徐汇  ,企业  ,主体  ,申请人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