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些行为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1、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4、抢险、救灾、救人。
5、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如何评定:
1、受限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2、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3、条例规定,在申请、推荐见义勇为人员时,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理由。
4、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申请、推荐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推荐期限的,申请、推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