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
补偿对象:
为在佛山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的农民,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
补偿标准:
每亩每造水稻最低补偿标准500元。
补偿面积:
以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的水稻面积为依据,不包括在已明确退耕的土地、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水稻。水稻实际播种面积,从拔节期开始方可计算补偿面积。
扩展资料:
出台政策的目的
建立水稻生产与保护城市生态的生态补偿机制,采用资金方式对种粮主体进行生态补偿,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我市农民水稻种植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种植面积产量,推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任务,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