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3类(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
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含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福利待遇(含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