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区是广东省石化基地之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设定禁止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内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
(一)南水工业区、精细化工区、石油化工区、装备制造区、石化仓储区。
(二)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三灶中心镇区及平沙镇各工业园(区)。
其中,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三灶中心镇区具体范围为:
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湖心路—金湾互通立交—机场东路以西,成行路—藤山路以南,双湖路以东,中心河以北区域;
三灶中心镇区:金海岸大道(机场北路口至机场高速路口段)两侧建成区。
(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集贸市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五)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注意事项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禁止燃放区外仅限燃放个人燃放类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零售点购买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该做到安全、文明燃放,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品种燃放。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等。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
(四)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56—7263110(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