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起,在广东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需实名登记。
2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提出自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线下零售药店必须测体温、登记。根据通知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
网上购药同样需要登记。针对线上购药,药监局要求,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也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