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于11日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两份文件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除此之外,在申请条件上我们还从加强医保管理出发,重点提出了涉及医保工作的几个方面:
一是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包括配备相应医保管理人员等。
二是医保有关财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医保目录的药品、耗材的“进销存”情况。
三是完善统计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医保结算有关信息及数据等。
四是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五是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
新的“两定办法”均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