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1年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前3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2021年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前10的限上餐饮业企业,分别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住宿业
1.对2021年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2021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5%(含)—25%(含)、25%(不含)—35%(含)、35%(不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分别发放4万元、8万元、10万元消费券。
2.对2021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2021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5%(含)—25%(含)、25(不含)—35%(含)、35%(不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分别发放2.5万元、4万元、5万元消费券。
3.对2021年营业额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2021年营业额同比增长25%(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发放2万元消费券。
4.对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住宿业企业,2021年全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2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