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灵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凡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相关责任人员:
(1)自2020年1月16日后从外地返回、进入灵川县辖区的人员,特别是从湖北、武汉或途经湖北、武汉返回、进入灵川县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告知湖北、武汉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不主动与他人进行隔离的;
(2)餐饮、KTV、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影院、家禽家畜屠宰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不予暂停营业的;
(3)出入机关单位、公共场所拒绝佩带口罩且不听劝告的;
(4)不同家庭成员在家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打牌、打麻将娱乐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
五、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
六、具有其他影响疫情防控行为的。特此通告。
灵川县公安局2020年2月5日
平乐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全县医疗秩序和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令(第1号)、(第2号)、(第3号)》精神,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执行平乐县人民政府及平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相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
(1)自2020年1月8日后从外地返回、进入平乐县辖区的人员,特别是从湖北、武汉或途经湖北、武汉返回、进入平乐县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不主动告知湖北、武汉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且不主动与他人进行隔离的;
(2)KTV、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影院、旅游景点、聚集性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未暂停营业的;
(3)餐馆、农家乐等餐饮行业仍承办群体性聚餐、酒席的;
(4)不同家庭成员相互串门,家庭聚会或在私人场所、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打牌、打麻将娱乐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5)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交易、加工或食用的;
(6)除县城新金龙野牛大酒店外的其他宾馆、旅店,疫情期间,接待湖北籍游客的。
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一律行政拘留;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拘留;
四、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险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行政拘留;
五、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一律行政处罚;
六、具有其他影响疫情防控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一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20年2月4日起施行。特此通告二0二0年二月三日
举报电话:110
各派出所联系电话:(0773-)
平乐镇派出所:7882442
附城派出所:7882473
二塘派出所:7622141
沙子派出所:7683155
张家派出所:7724125
同安派出所:7695145
源头派出所:7786105
阳安派出所:7721117
青龙派出所:7720112
桥亭派出所:7722111
大发派出所:7728105
荔浦市公安局发布紧急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全市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荔浦市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职务案调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从武汉市逃离出来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进行调查处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诈骗案进行调查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刑法的,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荔浦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及通告,餐饮、 KTV、 网吧、游戏厅、棋牌室、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不暂停营业的,农村商店及村屯聚集人员较多屡劝屡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 110。
荔浦市公安局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