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车管所、车管服务中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知》(2002年7月1日施行)已公告作废,其中第二条(严格控制高排污车辆发展)第三款“禁止从事过营运的外地客、货汽车和已使用5年(含)以上的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规定已失效。
2020年4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1号),要求“坚决破除乘用车消费障碍,全面落实取消省内二手车限迁政策”。
综上,现将调整二手车转入规定通知如下:
除按部局、总队关于“营转非”大客车、双层大客车、卧铺客车、57座以上大客车禁止转入以外,针对排放达标的所有机动车转入取消“禁止从事过营运的外地客、货汽车和已使用5年(含)以上的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这条限制。
请各单位按此通知落实执行。
支队车管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