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自9月12日零时起,上海市将对目的地为苏浙皖三省的入境人员,实行“3+11”隔离转运措施。
对目的地为苏浙皖三省的入境人员,在沪集中隔离3天后,闭环转运至当地,继续集中隔离11天。
即在定点隔离的第4天,由三省安排专人专车将符合转运要求的相关人员,从隔离点闭环转运至三省目的地,继续实施后续健康观察至14天期满。
对于在沪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核酸或抗体阳性、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等),按照原有流程在沪排查诊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对目的地为上海市的入境人员,仍实施有条件的“7天集中+7天居家”隔离措施;
对沪苏浙皖以外的入境人员,仍按现有做法一律在沪集中隔离14天。
根据 :
1.我市在北京、上海空港口岸以及南京禄口机场、无锡硕放机场等设立涉外疫情防控转运服务点,对目的地为苏州,且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的人员实施全程受控转运,各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类入境人员一律进行集中医学观察14天。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被观察人员原则上费用自理。
2.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达苏州且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应主动报告,抵苏前须与属地社区联系、报备,抵苏后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如实报告,并自抵苏之日起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至14天期满。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被观察人员原则上费用自理。
3.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入境人员,立即送发热门诊就医;与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对于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在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当日和解除观察前一日进行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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