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集中文明办丧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弘扬文明殡葬文化,加快推进移风易俗,树立丧事简办等社会新风尚,根据《江苏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2018年无锡市深化殡葬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宜兴市户籍人员,户籍以公安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集中文明办丧,是指居民前往市民政局认定的殡仪服务中心办理丧事,且在办丧过程中不使用殡仪乐队、不燃放烟花爆竹、不搞念经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实施集中文明办丧补贴标准:2000元/户,根据各殡仪服务单位指定的服务项目进行奖补,奖补期从颁布之日起3年内。
第五条 申请人须向办丧地殡仪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签署《宜兴市文明殡仪承诺书》并填写《宜兴市集中文明办丧补贴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逝者死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集中文明办丧补贴由市级财政经费保障,各殡仪服务中心统一申报,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结算。
申请人在殡仪服务中心结算费用时,先行免除奖补的2000元资金。
市民政局将结算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奖补资金划入各殡仪服务中心账户。
第七条 市民政局及各镇(街道)应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好惠民政策。
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补贴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实施集中文明办丧的申请人和相关殡仪服务中心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