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报销的约定
(1)对于转诊备案或长住(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仅限中国大陆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经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常州市惠民保”方案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2)自行前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人员或转诊备案、长住(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在非备案地/非转诊地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仅限中国大陆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经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常州市惠民保”方案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5.本产品适用《平安重特大疾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20]413号)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本产品保险条款、参保须知为准,产品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以本产品内容为准。对于本产品说明中未列明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予以承担。未尽事宜参照所附保险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