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
南通公安交管部门
将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全面开展面对面法治宣传教育
采取
提醒督促驾乘人员尽快养成戴盔习惯
今年7月1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7月3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规定9月1日起,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南通公安局交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自2020年8月15日起,在前期社会面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面对面法治宣传教育,深入路面一线,采取登记个人信息、口头警告的方式,提醒督促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从现在开始佩戴安全头盔。从9月1日起,将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