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阳朔县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禁促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种类
(一)农林废弃物: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工业废弃物:废弃纸制品、废塑料、破布及各种纺织品、废橡胶、破皮革制品、废木材及木制品等产生烟尘、有毒气体污染的物质;
(三)生活废弃物:一切可以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其他:田间地头杂草、荒草、林下附植物及树木砍伐后的树根、树枝等(松材线虫病和黄龙病处置除外)。
二、露天焚烧管控要求
全县辖区划定为露天禁烧区,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进行露天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