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禁止串通抬高、操纵采果费的通告

社会热点2022-09-19 15:48:15佚名

荔浦市禁止串通抬高、操纵采果费的通告

  最近一个星期以来,荔浦市境内出现砂糖桔采果费异常上涨,采果费上涨到0.35元/斤及以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重不利于荔浦砂糖桔产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为加强行业自律及制止价格违法行为,特告诫通告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二、 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含服务,下同)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 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三) 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审计、财政、 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四、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8日

本文标签: ,价格  ,荔浦  ,所得  ,万元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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