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① 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②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③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④ 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⑤ 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⑥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⑦ 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