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租程序
1、解除合同。承租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2、退房。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租赁用房。
3、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承租人共同查验房屋及家具家电的完损情况,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4、结算。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承租人对房屋租金及租赁保证金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房屋移交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二)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
1、租赁合同到期的;
2、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3、租赁期间拥有其它住房的;
4、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况。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用房:
1、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2、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3、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用房达6个月以上的;
4、将租赁用房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5、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6、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用人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