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更换)婚姻登记证(包括结婚证和离婚证)对象为:
婚姻登记集中办理以前(2003年11月18日以前),原先在我市各乡镇(街道)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已有变化的除外);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当事人原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号码缺失、信息不准;使用军人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且原登记机关在浙江省内或者现一方户籍地(部队驻地)在浙江省内的。
补办结婚登记证的对象为:
1950年4月30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海宁市将在2022年7月前完成补证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双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在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提供免费拍照、档案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