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关于对“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低空慢”小型目标飞行器和空飘物〔以下简称“低慢小”飞行器(物)〕管理,切实维护我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24年3月1日零时至3月12日24时。
二、管控范围
邯郸市行政区域全境。
三、管控对象
“低慢小”飞行器(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伞、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低慢小”飞行器(物)。
四、管控措施
在上述管控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利用“低慢小”飞行器(物)进行飞行和施放活动。涉及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特殊任务飞行的,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飞行。
临时禁飞期间,请相关从业单位、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