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疫情期间二十五条惠企政策(路桥防疫政策)

社会热点2022-09-26 06:10:58未知

路桥区疫情期间二十五条惠企政策(路桥防疫政策)

  路桥区疫情期间二十五条惠企政策

  一、加大对企业的要素成本支持

  (一)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除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用水价格、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均下浮10%,期限3个月。

  (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

  (三)扶持各类园区内企业。对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二、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四)保障全区信贷规模稳定增长。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积极评估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及时调整工作目标,确保路桥区2020年信贷总量特别是制造业贷款稳定增长。2020年,力争全区信贷增量不低于1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50亿元,信用贷款增速不低于5%。

  (五)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鼓励各银行机构把疫情防控期间审查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系统化、制度化,主动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要求,开辟绿色办理通道,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减化贷款担保设置,切实提高信贷审批效率。要大力推广金融科技,全面优化线上金融服务。同时鼓励各银行针对疫情企业单列信贷计划,提供专项额度保障。鼓励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公司针对疫情影响企业开辟保险服务“绿色通道”,启动特案预赔服务,形成线上办保、线上定损、线上理赔等全流程保险服务模式,为企业及其员工在疫情期间安全生产提供针对性强、保障度高的保险产品。

  (六)确保对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优先做好“三必须、一重要”(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重要国计民生相关领域)企业和重点工程的金融保障。鼓励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优先配置金融资源,加强分类指导,对全区重点农业、工业、服务业企业、外贸企业和重点工程指定联系领导,配备服务专员,实施“一对一”服务,密切跟踪生产动态和资金需求情况,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优先办理专项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和保费优惠,并积极帮助企业对接股权融资、发债、期货衍生品等。

  (七)确保受困企业平稳恢复经营。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采取“抽贷、断贷、压贷”等措施,对到期贷款采取稳妥的续贷政策安排,最大限度减低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银行机构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八)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周转成本、降低资金来源成本、降低中间环节成本、降低抵押担保成本、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主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全区贷款利率比去年进一步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市信保基金,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担保费等政策支持。

  (九)切实降低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对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以及大型民营企业等,用好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纾困基金等各类政策工具,开展“股、债、贷”综合帮扶,防范化解大型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和困难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

  三、加大对企业的税费支持

  (十)实行部分增值税减免。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一)实行部分所得税优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十二)实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十三)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四)扶持农业、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

  四、加大对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十五)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区商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六)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出口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90%的补助。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50%的补助。

  五、加大对企业的用工保障支持

  (十七)实施政府包车接返和车票补助。对非高风险的、人员相对集中的劳务输出地(县),在防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集中组织企业员工接返工作,对自行返路来路员工发放交通补贴。3月15日前,对包车和包动车(高铁)车厢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包机(包座)所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按照机票费用的三分之二给予补助和支持。2月17日至3月15日,通过铁路、客运汽车方式自行来路的企业新老员工,车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列车车票补贴按不超过二等座标准;通过乘飞机自行来路的企业新老员工,按机票费用的三分之二给予补助和支持;对于自驾返路的员工,可参照同地区铁路列车标准给予补助,无铁路列车的,参照客运汽车标准给予补助。

  (十八)实行新员工就业补助。对我区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下同),招用在台州市内初次就业的员工(上年度无台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除外)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该员工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九)吸引大学生到路桥就业。政策执行期间,到路桥区非公企业初次就业的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在原来基础上上浮20%。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每人720元/月,取得本科学历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每人540元/月,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每人420元/月。

  (二十)支持企业开展员工技能提升。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培训补贴从现行标准的70%提升为90%。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500元。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的线上培训机构(平台)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二十一)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为我区民营企业一次引进员工5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800元;一次引进20人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1300元,补助由财政负责。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在台州市外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劳务协作联络站”,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按照为我区民营企业引进员工的数量进行补助,每个“劳务协作联络站”最高补助10万元,补助由财政负责。

  (二十二)给予劳务合作补助。强化与劳务输出大省对接,鼓励各镇(街道)签订对接点劳务合作协议,对一次性介绍20人以上省外人员来路桥就业的省外主体(包括企业、行业协会、社区、村及其他各类组织)按300元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十三)落实台州市“务工无忧”保险方案。为路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每人最高50万元的防疫风险保障,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由财政负责。

  六、全力优化政府服务

  (二十四)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建设与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做好走访联系服务企业工作,建立贯穿问题“收集、交办、会商、督查、反馈、回访”全过程的完整服务闭环,全力破解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遇到的关键问题、高频问题、疑难问题,以超常规的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影响,精准高效地把服务落到企业急需处。

  (二十五)实施审批绿色通道。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

  本意见自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原则上疫情解除后自动失效,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各责任部门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路桥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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