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维护交通文明城市形象,结合我市交通秩序实际,洛阳交警对四轮电动车的交通违法处罚向各一线执勤大队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区分新能源汽车与四轮电动车。目前,部分新能源汽车在外观上与四轮电动车相近,部分驾驶员故意混淆,不予登记上牌或已登记但不悬挂号牌,从而逃避交通违法处罚。因此,在日常执法中,各交警部门要通过查询车架号等方式,确定该车辆是否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内,是否已经进行入户登记。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新能源汽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第九十五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五十六条,处二百元罚款,记十二分。
二、对驾驶四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应逐一核查其驾驶证、车辆合格证、购车正规发票、乘员是否属付费乘客等事项,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扣留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的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对谩骂、推搡执勤、执法人员,抗拒执法管理的,在警告、制止无效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三、驾驶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持有C3以上驾驶证,无C3以上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法》第九十九条,处三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
四、驾驶四轮电动车违法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将车辆予以拖离,并依据《省条例》第五十八条,处二百元罚款。
五、驾驶四轮电动车上城市快速路(包括立交桥、高架道路、隧道和相互之间连接的主车道及上下桥匝道)行驶的,违反《洛阳市城市区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的相关要求,依据《法》第九十条、《省条例》第六十二条,处二百元罚款,记三分。
六、对饮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的,依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驾驶四轮电动车的,依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七、驾驶四轮电动车的其他违反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法》规定的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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