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以下行为违反则可能面临罚款:
1.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伞);(出自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2.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出自条例第十条第七项)
3.不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出自条例第十条第八项)
4.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犬只;(出自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5.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每日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出自条例第十七条)
各位许昌市民请时刻留意以上行为,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