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幼儿园200米周边不得开设酒吧、清吧、KTV、网吧。
二、酒吧、清吧、KTV、网吧必须建立巡查制度,在营业期间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消费。
三、酒吧、清吧、KTV、网吧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场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标牌。
四、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酒吧、清吧、KTV、网吧营业管理人员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本通告自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