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社会环境和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现就加强我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饲养犬只采用圈养的方式,并尽量减少犬只噪音,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犬只外出时请用绳索牵好,并为其戴上口罩,以免他人受到惊吓或犬只伤人。带废纸、粪袋,及时做好犬只排泄物的清洁工作,请勿放任犬只于公共场所排泄。如在苑区内发现有流浪狗,将其捕捉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
三、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对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四、在人流密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七、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蓉江派出所 0797-6612745
金鸡派出所 0797-6632897
工业园区派出所 0797-6636289
南水派出所 0797-6630110
区城市管理局 0797-6795110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