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隐瞒疫情信息将被依法处理
《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有关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