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佛山严禁烟花爆竹)

社会热点2022-10-11 02:30:03佚名

佛山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佛山严禁烟花爆竹)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奖励的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规定,结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管辖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市安全监管局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安全监管局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向区安全监管局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区安全监管局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各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提出奖励经费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鉴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取缔难度大。凡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按照查实的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3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或者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属不合格产品的,按照查实的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3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未经许可储存或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或原材料)的,按照查实的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3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或各区安全监管局举报。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组织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757—82360500;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8号;

  邮政编码:528200

  举报信箱:fsaj@foshan.gov.cn

  各区安全监管局举报电话可通过各区局官网查询。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的名称(姓名或约定的密码)、有效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举报人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七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市、区安全监管局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市、区安全监管局相关人员接举报并登记后应立即报请确定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需由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应立即查处。需转办交办的,应填写转办交办单。负责核查的部门、机构应于5日内就核查情况作出书面反馈。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自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市、区安全监管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将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应该同时告知领取奖金的期限、地点以及方式。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约定的密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八条 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

  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第一)举报人,由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协商确定,各举报人协商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市安全监管局和区安全监管局应及时共享举报信息,避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受理查处案件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区安全监管局受理查处案件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

  第十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可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导致查处困难的。

  市、区安全监管局对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金要追缴国库。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操作中的问题,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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