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证》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如下:
一、办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二、提交的材料:
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办理地点:
带上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暂住地住址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