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200元/例;
(二)正常分娩:1200元/例;
(三)异常分娩(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器助产、产钳助产):1400元/例;
(四)剖宫产:2800元/例;
(五)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3400元/例;
(六)女职工生育并发症暂限定五种,羊水过多限额:200元/例;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限额:400元/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限额:600元/例;前置胎盘限额:600元/例;产后
出血且达到输血标准(血红蛋白<60g/L)限额:800元/例。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