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例如:在工作过程中操作机器受伤、在工作过程中走路或骑车摔倒受伤、参加单位组织的业余文体活动受伤等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例如:上下班前后在厂区内走路或骑车摔倒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例如: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被同事殴打受伤。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等。
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例如:坐高铁出差,在车上被开水烫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注意:上下班途中,自己走路或骑车摔倒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责任50%以下才能认定工伤。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