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廉租房使用规范: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终止其廉租住房待遇:
(一)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二)转让、转租廉租住房;
(三)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四)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的行为。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补交租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