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的引荐人是指第一时间提供投资信息,在项目的介绍、推荐、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到主要和关键作用,且最终促成项目落地,形成固定资产投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引荐人须经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人、项目承载单位、项目引荐单位和招商部门的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人和合伙人。
奖励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 2021 年 8 月 1 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落户的社会投资项目,招引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包括绿色建材、现代化工、绿色食品、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文旅康养等六大产业,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财政性直接投资等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奖励项目须在项目建设合同期内建成,超过项目建设合同期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