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基本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限;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