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供热报停如何规定的?
用户要求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免费办理停止或者恢复供热手续。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对供热设施进行隔断处理。
关于违规用热有何规定和处罚?
热用户应妥善使用、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换热装置;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违反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