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对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立即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补办相关手续
申报材料: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等)
申报流程:
现场办理
1、房东/房屋出租人持法定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房屋出租人在申报登记的同时,必须将房屋承租人的来源地、近期旅居史、身体状况、拟从事职业等详细信息,一并如实报告公安机关。
网上办理
1、房屋/房屋出租人进入“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注册账号;
2、点击“出租房主注册”
3、进入注册页面后,填写相关信息,点击“确认并提交”
4、注册成功后,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
5、登录成功后,在线申报即可。
办理平台:
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
注意事项:
1、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其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